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条 内河引航员可以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 内河引航员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申请引领范围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