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七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补发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 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公告;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