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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十条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第十一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第十二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第十四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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