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