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