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