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