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