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