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假冒他人专利的;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