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