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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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