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