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