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