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十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2005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以及2010年4月21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 第五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