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 二、 将附件6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 本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