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