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