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