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