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