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卫生和工商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