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但应当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