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