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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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