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其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行政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

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被注销审查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请注册生产许可证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