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以及企业,违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