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