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兵役登记;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兵役登记;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