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制、造册,并将原表移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