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选民登记;

户口登记;

兵役登记;

婚姻登记;

入学、就业;

办理公证事务;

前往边境管理区;

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参与诉讼活动;

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提取汇款、邮件;

寄卖物品;

办理其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