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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第二十二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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