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