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