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