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被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