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二章 防尘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防尘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