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二章 防尘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防尘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