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