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 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四) 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