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