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者如果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通告的次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出申诉。但在没有变更决定之前,原处分仍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