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违章处罚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者,港务监督得按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者如果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通告的次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出申诉。但在没有变更决定之前,原处分仍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