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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关于船舶避碰,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规定中未列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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