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特别是性能相抵触的货物,不许混装,严禁爆炸物品与发火物、易燃物品装… 第二十八条 船舶载运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化剂、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酸性腐蚀物品等一级烈性危险货物,应详细列具品名、… 第二十九条 船舶申请签发装运出口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明书,应在开始装载三天之前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包装、数量、装载位置(并且附具货物装载图)、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