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四章 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 船舶载运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化剂、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酸性腐蚀物品等一级烈性危险货物,应详细列具品名、性质、包装数量和装载位置,并且附具危险货物性质说明书,在预定到达港口三天之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签证,经许可后才可进港、起卸或者过境。出口船舶载运上述危险货物,应在开始装载的三天以前,申请办理签证,经许可后才可装运。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