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号和通讯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停泊,白天应悬挂船籍国的国旗,进出港口和移泊应加挂船名呼号旗和港口规定的有关信号。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进出港口和锚泊时,应注意港口信号台的呼号和信号,在使用视觉信号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沿海港口未曾规定的信号,应依照《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港内除因航行安全必须外,不得随意鸣放声号。需要试笛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港内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