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三章 信号和通讯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信号和通讯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进出港口和锚泊时,应注意港口信号台的呼号和信号,在使用视觉信号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沿海港口未曾规定的信号,应依照《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