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需的物探、钻井、潜水、飞机、船舶、基地等方面的服务,在价格、效率和服务工作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作业者、承包者都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