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款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